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黃浪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黃彤恩之扶養義務事件,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