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14年度,54號
TNDV,114,家聲抗,54,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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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抗字第54號
抗 告 人
收養人 乙 ○ ○

視同抗告人
即被收養人 OO OO OOO OOOO(甲○○○)


法定代理人 丙○○○

關 係 人 丁 ○ ○

上列抗告人因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
16日本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乙○○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收養視同抗告人甲 ○ ○ ○○
(甲○○○)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共新臺幣叁仟元由抗告人及視同抗告人負擔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
為聲請人,家事事件法第115條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
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關係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
有明文。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
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
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
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
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民
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認可收養事件,既
須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共同聲請人,則依上開條文規定,
抗告人即收養人(以下簡稱收養人)乙○○之合法抗告,效力
應及於全體,即應視被收養人甲 ○ ○ ○○ (甲○○○)亦
有合法之抗告,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及原審裁定之理由引用原審裁定
之記載。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一)視同抗告人即被收養人甲 ○ ○ ○○ (甲○○○,以下
簡稱被收養人)係收養人越南籍配偶丙○○○在越南與前
男友即關係人丁○○所生之女,在法院判決不公認與丁○○
的婚姻關係後,雙方協議將被收養人交由丁○○扶養,待
丙○○○經介紹認識了抗告人嫁來臺灣後,骨肉親情分隔
兩地,内心倍覺煎熬,惟因當時家庭經濟及自身適應尚
須時日,只能過著每日垂淚思親的日子
 (二)被收養人今年1X歲,正值身心發展的重要時日,尤須父
、母、親人的關愛呵護,原本由生父丁○○扶養照顧,但
自新冠疫情之後,從事電銲工的生父丁○○工作機會與收
入銳減,已無法負擔照顧被收養人,於是將被收養人送
交給其外祖母扶養照顧。惟被收養人之外祖父已過世,
外祖母又已年邁體弱,平日家庭經濟開銷係靠女兒孝敬
的零用金支撐,在被收養人就學的花費上,幾已無力負
擔,恐有失學之虞,且因係隔代教養,故在教養的溝通
上,外祖母亦顯得力不從心。
 (三)在被收養人之外祖母決定將其送養,否則被收養人生
無以為繼的決定下,由其繼父即收養收養,乃維護被
收養人最佳利益之選擇。誰人無家庭父母,若非情勢所
逼,誰家父母願意將骨肉子女送養他人,但即便如此,
若有選擇,你會將骨肉送養他人,還是交由血緣親屬收
養,才不會讓無奈而又痛心的父母,不致羞見於九泉之
下的先人。
 (四)考量外祖母身體狀況及被收養人正面臨青少年教育,更
需要親情的關懷、照顧與陪伴,方能有健全的人格與心
智上的發展,且收養人與丙○○○自108年4月結婚迄今,
尚未生兒育女,從兩人相識、結婚至今6年多的時間裡
,經常與被收養人聯繫對話,收養人若與丙○○○返回越
南時亦一起居住生活,兩人已建立如同父女血親般之親
情關係,因而決定收養收養人,一來解決其被收養
家中經濟生計問題,二來免於被收養人送養至他人陌生
家庭,三來收養人與丙○○○以及被收養人原即血緣親屬
關係,彼此熟稔,有血濃於水的感情,相處無溝通及生
活習慣適應上之問題,能讓被收養人有健全的人格與心
理發展,此係收養收養人之最佳利益選擇。
 (五)鳴呼哀哉!骨肉分離乃人倫之悲劇,非環境或不得已之
因素,誰人會「棄兒千里、歲時相隔」如此作為。人生
的成長只有一次,錯過即無法重來,本案被收養人自小
即缺少父愛,其後生母丙○○○又遠嫁臺灣為人妻,使得
成長過程中缺乏雙親的關愛與呵護,此一事實,實乃為
人父母與為人子女者,雙方心理最無法承受的哀痛。
 (六)有關被收養人來臺後之就學或適應與否?感謝貴院在本
案的收養上有深入且建設性的提醒,讓收養人更重視此
一問題的規畫及處理。然在臺灣有幾十萬的外籍移工,
難道這些人在來臺之前,他們的中文聽、說、讀、寫能
力、在生活模式、文化、教育上都沒適應上的問題嗎?
這些外籍移工來臺時,政府相關部門可有詢問渠等若來
臺遇到困難要怎麼辦?是否對來臺後可能面對之文化衝
擊、生活適應等預作準備…?我相信沒有。這些外籍移
工他們都只是來臺工作賺錢而已,我們都可以核准,而
本案的收養聲請是讓血親收養免於顛沛流離,且有收養
家庭的親情與親友的支持,但貴院卻以連外籍移工來臺
工作都不是問題的因素為理由,讓年僅1X歲的少女即將
面臨失學、失親、顛沛流離的境況!讓骨肉親情天倫夢
碎!午夜夢迴,我們真的無愧於自己的良心嗎?另,本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在收養契約成立後,收養人及
妻子丙○○○即提規劃讓被收養人在來臺後,安排其上中
文語言進修補習班學習,藉由與一起上課的朋友間的學
習及互勳,加速其在語言及生活上之適應,以利銜接國
民教育,並且隨時觀察及注意被收養人的言行舉上,以
及培養良好的親子關係,加速其對家庭及社會的融合。
收養人提出之「語言暨生活學習適應計畫」係從對學習
語言、文化、觀念、生活、家庭等五項領域上之學習
適應,需融合於生活,著力於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
會教育,藉由生活融合、家庭融合、社會融合,以達到
潛移默化效果的認知。
 (七)被收養人之母親嫁來臺後將其交由外祖母扶養照顧。對
年僅1X歲之少女而言,無父可恃、無母可依,孤苦無依
,獨自面對生活與心理壓力的境況,試想這若是您的子
女,您不擔心您的子女受到冷落、欺侮、傷害嗎?您不
憂慮您的子女心理及人格未能正常的發展嗎?為人子者
,無父無母慈愛呵護,為人親者,卻不能盡親之責、撫
育成長,這樣的家庭境況,難道是貴院認知中的「無出
養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誰不為人子?誰又不為人親
!若有同理心之人斷不會說得如此風輕雲淡。又以現今
臺灣青少年的成長與成熟度為標準而言,您認為以一個
1X歲的少女,已具有獨立思考及照顧自己生活之基本能
力了嗎?在台臺灣就算18歲成年後去當兵,做父母的都
有千萬個不捨與擔心,為何我們說起別人的子女就如此
的風輕雲淡!如果我們都能「將心比心」,那這世界
會少很多在暗夜獨自哭泣的父母與家庭了。
 (八)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相隔兩地,若不藉此收養方式,雙方
如何能有長期共同生活之經驗,貴院所言豈不贅語。收
養人雖未能與被收養人有長期共同相處之機會,但收養
人均利用晚間閒暇之餘與被收養人藉由視訊通聯,以彌
補時空造成的缺憾。且養兒育女對於為人父母者,是這
世上最甜蜜的負擔,而父母子女的骨肉血親依附關係就
是由此建立,畢竟骨肉親情有血濃於水的感情。反思你
我為人父母者養兒育女,均在養育中與兒女共同成長,
在錯誤中學習寶貴經驗。然貴院顛倒本末的說法令人遺
憾。今為人親者欲藉子女有限的成長時光,彌補親情的
疏遠與遺憾,惟貴院卻以人倫悲劇的殘酷事實,作為不
予認可的理由,此誠雪上加霜之作法。
 (九)按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
益為之,民法第1079條之1定有明文。惟,何謂最佳利
益考量?是貴院的考量,還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考量
?何謂「子女之最佳利益」?在收養的要件中,收養
是否能提供被收養人良好的生活與成長環境;正常的人
格與心理發展(此包含生活、親情、教育、學習等等)
,此關係乎被收養人的最佳利益選擇,此一因素何其重
要!有什麼利益會凌駕於血脈親情團聚之上,有什麼利
益能取代讓子女一生能有健全的人格與心理發展,還請
貴院慎思明辨。
 (十)一個個性堅毅的孩子,並不代表他不需要父母及家人的
關愛與照顧,在小孩成長的過程當中,父母的關愛及家
人的照顧是身心發展至為重要的關鍵,本案的收養聲請
是讓血親團聚免於顛沛流離,也是維護未成年人最佳利
益選擇的因素。
 (十一)本案收養收養收養人,除為了越南家中經濟負擔
、血脈親情,以及小孩身心健全發展的考量外,此亦
收養收養人之最佳利益選擇。本案收養人夫妻思
女心切,猶大旱之望雲霓,親情分離實乃為人親者之
血淚哀痛,親情糾葛千絲萬縷,此非旁人僅以霧裡看
花,遽以法理論敘所能體察。惟將心比心尚堪撫慰家
屬親離之痛。
 (十二)本件收養案件,或許只是鈞院各類眾多聲請案中的一
件,收養人在聲請案件文字上的描述,或許有些生澀
,或許有些冗贅,但在您看不見的遙遠國度,被收養
人的外祖母卻是血淚的期盼他的外孫女能在親人的教
養下長大成人。
 (十三)懇請貴院能洞悉本案貧困家庭的無奈與哀戚、骨肉親
情的期盼與呼喊,給予本案認可之栽定。
 (十四)並聲明:駁回收養收養收養人為養女之原裁定應
予廢棄。
三、經查:   
 (一)查原審不予認可本件收養,所持之理由無非係謂收養
之親職教養能力及與被收養人日後相處情形、被收養
之環境適應性仍待時間評估,且被收養人現對照顧之需
求較低,在越南又有外祖母照顧,並無出養之急迫性及
必要性云云,收養人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本院為此囑託
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所得結果為:「經綜合檢核乙○○
丙○○○甲○○○等人陳述及提供事證資料,調查官審酌
:經查,丙○○○與丁○○於108年許分手,協議由丁○○任親
權人,然因丁○○居住及工作地點位於胡志明市,而有委
託丁○○父母協助照顧之情,嗣後於110年甲○○○始與丙○○
○生活,據渠等所述,丁○○未曾支付甲○○○生活照顧費用
,且甲○○○平時主要與丁○○母親連繫,且於重大節慶
假日時,主要探視對象為丁○○父母,甲○○○自述由於丁○
○未曾有主要照顧之經驗,與之情感疏離,平時不會特
別聯繫云云;又,甲○○○搬至丙○○○娘家後,平時甲○○○
自行以單車代步,並可完成大部分生活自理,丙○○○
為主要照顧者,主要在經濟及情感、陪伴方面予以支持
,評估渠等間親子關係緊密且深厚,對於本件收養,丙
○○○同意並與丁○○於113年11月25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
達成由乙○○收養甲○○○之共識,而在丙○○○搬至臺灣定居
後,甲○○○現與丙○○○母親、胞弟同住,家中經濟來源來
自五名子女提供之生活費,丙○○○母親無業,平時以照
丙○○○胞弟為主,甲○○○於生活起居方面多為自理;另
,依據甲○○○陳述,其約於12歲時認識乙○○,雖因語言
隔閡難以溝通,但透過翻譯輔以肢體語言即可進行基本
互動,對於乙○○之評價尚屬正向,且具一定程度之信任
感。至於來臺生活方面,甲○○○稱其有學習中文及繼續
升學之意願,亦對文化適應抱持積極態度,並認為與丙
○○○及乙○○生活,可協助、支持其面對大部分生活及適
應方面議題等語。調查官復審酌:乙○○於同一間公司從
事空調技師工作十餘年,具一定之工作、經濟穩定性,
另據乙○○戶籍謄本內容,載明『民國108年4月4日與越南
國人丙○○○結婚民國113年7月2日申登』,從而評估渠等
間應具一定之情感穩定度,丙○○○亦於婚後至臺灣定居
,平時與乙○○父母、胞弟一家同住,渠等間相處狀況良
好,乙○○除提供教養規劃書面資料外,亦有為提供甲○○
○來臺生活有個人空間,而在住處附近另租屋以改善此
情等具體舉措。綜上,考量本件收養動機及目的良善正
當,並無違反公序良俗之處,按收養契約係在創設法律
上之親子關係,令本不具有血緣關係之父母子女,藉由
收養方與被收養方之收養合意,在法律上擬制為具有父
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就本件觀之,丙○○○來臺後,由
丙○○○母親任主要照顧者,平時尚需照顧其他家庭成員
,從而甲○○○需自行處理大部分生活事務,考量甲○○○現
年1X歲餘,即將就讀高中,且處於艾瑞克·霍姆伯格·艾
瑞克森(Erik Homburger Erikson)心理社會發展階段中
『自我認同』階段,為生理、心理發展之關鍵階段,評估
透過收養程序使乙○○成為名符其實之『父親』角色,確立
該角色之正當性,應可促使乙○○善盡其保護教養之責任
;另一方面,可使甲○○○對家庭更具歸屬感,並受更穩
定之生活照顧,對於甲○○○必要時之權益保護將更加即
時、周全,整體而言,本件收養除可改善甲○○○之生活
、教育環境,並能增進甲○○○在臺之歸屬感,是故,本
收養應符合甲○○○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等語,
有本院114年度家查字第52號調查報告1件附卷可稽,足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母親結婚多年,婚姻狀況穩定,
收養人提出其為被收養人擬定之語言暨生活學習適應
計畫觀之,收養收養收養人乃係經深思熟慮所為之
決定,並已對於被收養人來臺後之生活、教育有縝密之
規畫,該計畫合理可行,被收養人對此亦相當期待,雖
現階段被收養人對於我國之語言、生活、教育、文化尚
屬陌生,惟於收養人及生母之支持及協助下,衡情被收
養人應得快速融入我國社會,且被收養人現年1X歲,處
於青少年時期,為人格發展之重要階段,實不宜再續留
在越南由外祖母隔代教養,若有父母親自在旁陪伴教導
,將有助於被收養人形塑良好之品相,是基於被收養
之最佳利益考量,其與收養人之收養關係應予認可為宜

 (二)綜上所述,本件認可收養之聲請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
益,於法核無不合,應予認可,原審駁回聲請,尚有未
洽。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自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認可收養,而裁定如主
文第2項所示。
丙、結論:    
  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1項前段、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游育倫                法 官 楊佳祥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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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