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83號
反 聲 請
聲 請 人 乙○○
丙○○
丁○○
共同代理人 林嘉信律師
反 聲 請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聲請聲請人乙○○、丙○○、丁○○對反聲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
免除。
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聲請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反聲請意旨略以:
(一)反聲請相對人對反聲請聲請人、反聲請聲請人之母親有
虐待、重大污辱、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且反聲
請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未盡其扶養義務,又前開二者情
節均重大,故應免除反聲請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是應認
反聲請相對人構成民法第1118-1條之情節,由反聲請聲
請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懇請鈞院免除反聲請聲請
人等三人對反聲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以昭公平,並維
權益。
(二)首查,反聲請相對人對反聲請聲請人等三人及反聲請聲
請人之母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及其他身體上、精
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且情節重大,以下茲分述之:
⒈首先,反聲請相對人與反聲請聲請人之母親即訴外人
甲○○女士結婚後,因不堪反聲請相對人長期施以身體
上及精神上家庭暴力,復於民國86年6月11日離婚。
後因反聲請聲請人之母親甲○○女士囿於斯時傳統觀念
,認離婚乃不光彩之事,且反聲請相對人又施以各種
不正當之手段,故於87年3月31日與反聲請相對人再
次結婚。無奈於反聲請相對人不思改進,持續發生家
庭暴力之行為,此後,二人之婚姻關係由鈞院確認不
存在,此有鈞院87年度家訴字第2X號民事判決及確定
證明書可稽,因此,反聲請相對人之家庭暴力行為,
導致反聲請聲請人之母親與其數次離婚,應非無據,
合先敘明。
⒉其次,反聲請相對人曾對反聲請聲請人乙○○有情節重
大之虐待行為,詳言之,因反聲請相對人具有透過不
正當手段取得其目的之惡習,並且與家人均交惡,時
常揚言放火燒房,甚至持刀砍人,也因此反聲請相對
人所導致之家庭情況,竟成同儕間譏笑之話題,故反
聲請聲請人乙○○於求學時常因前開問題與同儕發生爭
執,進而成為「問題學生」。惟反聲請相對人不明究
理,亦不自我反省,反而揚言要特製「狗籠」,以便
將反聲請聲請人乙○○拘禁於家中,反聲請聲請人乙○○
恐於遭受私行拘禁,便欲逃離家中,卻不慎自三樓跌
落至一樓,因而送醫救治。因此,反聲請相對人揚言
特製狗籠以拘禁反聲請聲請人乙○○之行為,核屬情節
重大之虐待行為,應無疑問。
⒊再者,反聲請相對人曾對反聲請聲請人乙○○、反聲請
聲請人之母親即甲○○女士有重大污辱,且情節重大之
行為,反聲請相對人平時稱反聲請聲請人之母親為「
狗母」、稱反聲請聲請人乙○○為「畜生」、「破麻」
,且時常稱反聲請聲請人乙○○「比他養的小黑(按:
即反聲請相對人所飼養之犬隻)還不如」,更曾辱罵
反聲請聲請人乙○○「出去給人幹」等語;又反聲請相
對人與反聲請聲請人之母親間之婚姻關係已如前述,
反聲請聲請人之母親數次欲離開反聲請相對人,而反
聲請相對人擅於透過各種不正當手段達成其目的,不
僅嚴重侵害反聲請聲請人母親之隱私權,更造成其精
神上之不法侵害;又反聲請相對人曾污指反聲請聲請
人母親有公媳亂倫、不守婦道,試問有何正常人會如
此污蔑自己之父親與自己之配偶?實則反聲請相對人
係捏造謊言混淆視聽,以掩蓋其外遇之事實,因此,
反聲請相對人前開行為均屬對反聲請聲請人母親之重
大污辱,且其情節難謂非重大,至為灼然。
⒋更甚者是,反聲請相對人與反聲請聲請人、反聲請聲
請人母親生活期間,時常對其有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
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試舉數例說明之:
⑴反聲請聲請人乙○○於年幼時期,曾與鄰居在家中遊
戲,因嬉戲聲音吵醒正在睡覺之反聲請相對人,反
聲請相對人不僅未合理管教,更持籐條將反聲請聲
請人乙○○之雙腿鞭打至瘀血腫脹,還要求反聲請聲
請人乙○○於家門口罰跪,往來路人、左鄰右舍均得
見此情狀,並紛纷向反聲請相對人求情,豈料反聲
請相對人非但無動於衷,反而延長罰跪時間,顯見
其並非以管教為目的,純然發洩其個人情緒,並同
時施以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又反聲請相
對人情緒反覆,只要憤怒時就會無故踹門,而反聲
請聲請人幼時曾請求反聲請相對人克制其脾氣,惟
無濟於事。
⑵反聲請聲請人丙○○於國小期間,曾於臥室玩枕頭仗
,豈料反聲請相對人竟小題大作,認為弄亂其臥室
,因此持雞毛撢子抽打反聲請聲請人丙○○,更猛力
摑打其臉頰以致腫脹,最後命其於走廊罰跪;又反
聲請相對人曾將反聲請聲請人雙手綑綁於門上,並
持水管鞭打反聲請聲請人之雙腳與臀部,直至反聲
請聲請人身體瘀血腫脹仍不罷休,顯見反聲請相對
人並非以管教為目的,純然發洩其個人情緒,並同
時施以身體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⑶反聲請聲請人丁○○於年幼時期,反聲請相對人曾任
職於○○公司,又反聲請相對人雖為業務,卻向公司
表示其可替公司處理過期品,實則反聲請相對人係
將過期乳製品運送回家,並長期以過期乳製品供未
成年之反聲請聲請人飲用,戕害未成年子女之身體
健康權;又於反聲請聲請人正值青春期時,反聲請
相對人曾於臺南縣○○市○○路(即現臺南市○○區○○路
)上之便利商店中(即國立○○高级工業職業學校之
對街),毫無來由且違反反聲請聲請人意願地以指
尖不當觸摸反聲請聲請人内衣部位,造成反聲請聲
請人極大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嚴重侵害反
聲請聲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權。
⑷此外,於反聲請相對人任職○○期間,時常將各式飲
料、酒水堆積家中客廳及走道,且已達影響正常生
活之程度。而反聲請聲請人丙○○曾不慎使啤酒瓶破
損,反聲請相對人非但不關心年幼之反聲請聲請人
是否遭碎裂玻璃割傷,反而大發雷霆,更命正值國
小期間之反聲請聲請人丙○○飲用該瓶啤酒!且反聲
請聲請人乙○○、丁○○亦迫於無奈而共同分擔該瓶啤
酒,反聲請相對人迫使未成年子女飲用酒精飲料不
僅嚴重違反斯時兒童福利法之規定(即現行法之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櫂益保障法),影響未成年兒童之
身心健康發展,更該當對反聲請聲請人之身體上及
精神上之重大不法侵害。
⑸於反聲請聲請人祖父仙逝後,反聲請相對人為取得
保險理賠金及遺產,不僅大肆破壞家中陳設、時常
以粗鄙低俗之三字經或五經字辱罵家人,更將家中
「所有牆面」乃至於「廁所門片」均寫滿對家人之
詛咒及揶揄辱罵,例如「快來買保險哦!保佑你全
家天天危險」、「吃人肉吸人血還不吐骨頭」等語
,縱使家人清理乾淨,反聲請相對人會再次寫滿,
該當諷刺恫嚇之言語虐待及致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
待,而構成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此外,反聲請
相對人更日夜監聽家中電話,若有親戚論及反聲請
相對人之不是,反聲請相對人則會大發雷霆,再以
各種不正當手段發洩其情緒,顯見反聲請相對人未
因其父親離世而哀戚,反而以各種手段,對反聲請
聲請人、反聲請聲請人之母親及其他家人施以身體
上及精神上家庭暴力且情節重大。
⑹承上,反聲請相對人竊聽家中電話之目的並非僅止
於爭產一事,實則係監控家中成員,導致反聲請聲
請人長期避免使用家中電話,若有需要則會使用公
共電話,顯見反聲請相對人所為之監聽行為足以引
發其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此外,反聲請相對人更
曾假意替反聲請聲請人丙○○更換門鎖,實則係私自
留藏一把鑰匙,並趁反聲請聲請人不在時,潛入房
中翻查反聲請聲請人之抽屜;更甚者是,反聲請相
對人曾破壞反聲請聲請人丁○○之門鎖,除有侵害反
聲請聲請人隱私權之虞,更有達成其監控家庭成員
之目的,於此環境之下,反聲請聲請人丁○○亦曾出
現輕生念頭,此後不堪繼續生活於反聲請相對人日
夜監控、家庭暴力之下,亦擔憂繼續生活於此恐遭
受反聲請相對人侵犯,故於高二時逃離家中,顯見
反聲請相對人歷次所為足以引起反聲請聲請人痛苦
恐懼及不安之感受,實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且
情節重大。
⒌綜上所述,反聲請相對人之劣行實在罄竹難書,施以
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絕非僅有上開情事,
受害人亦非僅有反聲請聲請人及反聲請聲請人之母親
,反聲請相對人之親人亦同受此害,而反聲請相對人
之親人亦曾寫信惋惜反聲請聲請人之母親遭受婚姻暴
力,顯見反聲請聲請人所言絕非空談。
(三)次查,反聲請相對人對反聲請聲請人等三人無正當理由
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以下茲分述之:
⒈反聲請聲請人乙○○就讀國中期間,每當向反聲請相對
人請求給付學雜費時,反聲請相對人不僅未為給付,
甚至冷言冷語嘲諷反聲請聲請人,以至於反聲請聲請
人國中肄業後,只能選擇有建教合作且能半工半讀之
夜校,方得完成高工學業。
⒉反聲請聲請人丙○○亦同於上,因反聲請相對人未盡其
扶養義務,致反聲請聲請人高中時選擇就讀夜校,以
便於日間前往飲料店及肯德基打工。
⒊反聲請聲請人丁○○情形亦同,因反聲請相對人未盡其
扶養義務,故反聲請聲請人於高中期間係透過導師申
請優秀獎學金,方得以繼續完成學業。
⒋除上述反聲請聲請人學業方面,就反聲請聲請人之生
活方面,反聲請相對人亦未盡其扶養義務。詳言之,
反聲請相對人有賭博之惡習,早年熱衷於簽賭大家樂
,更有協助他人簽賭之幫助行爲,以致於家中亦存放
大量大家樂之票券;此外,反聲請相對人亦有外遇之
情事,除曾帶反聲請聲請人與其外遇對象用餐,更曾
帶其外遇對象返回家中,因此反聲請相對人均將其金
錢花費於外,無能力對内盡其扶養義務。實則,反聲
請聲請人等三人之成長歷程,均仰賴反聲請聲請人母
親含辛茹苦地工作、省吃儉用,甚至於反聲請聲請人
母親之機車故障時,僅能徒步上班,而反聲請相對人
未曾給予一絲一毫,無正當理由而未盡其扶養義務,
且情節重大,至為灼然。
(四)綜上所述,反聲請相對人對反聲請聲請人、反聲請聲請
人之母親有身體上及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且反聲請相對
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其扶養義務,又前開二者情節均重大
,故應免除反聲請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以維權益。
(五)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 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 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 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 、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固有明文。惟按,受扶養權利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 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 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 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反聲請相對人為反聲請聲請人乙○○、丙○○、丁○○之父
親乙節,有戶籍謄本4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次查反聲請 相對人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脆弱家庭服務案,未領取任何社 會福利補助,於112年度無申報所得,名下無財產等情,有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月22日南市社工字第1140155377號 函及所檢送之○○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個案摘要表1件、反聲 請相對人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表2件附卷可稽,雖反聲請聲 請人主張反聲請相對人曾因繼承持有不動產,更曾強取豪奪 其父親之保險理賠金,其名下應有財產云云,惟與前開調查 所得不符,且縱使反聲請相對人曾取得上開財產,亦無證據 證明該些財產現仍存在且足供反聲請相對人生活,是堪認反 聲請相對人已不能維持生活,揆諸前開規定,反聲請聲請人 乙○○、丙○○、丁○○對於反聲請相對人自負有扶養義務。四、又查反聲請聲請人乙○○、丙○○、丁○○主張前開反聲請相對人 對渠未善盡扶養義務,且長期對渠及渠母親甲○○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事實,業經證人甲○○證述綦詳(詳見 114年6月30日訊問筆錄),且反聲請相對人對於反聲請聲請 人主張之事實未於訊問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是反聲請聲請人乙○○、丙○○、丁○○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實。
五、綜上,反聲請相對人於反聲請聲請人乙○○、丙○○、丁○○尚未 成年時,對於反聲請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反聲請相對人卻 無正當理由對反聲請聲請人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堪屬重大 ,揆諸前開規定,現命反聲請聲請人對於反聲請相對人負扶 養義務顯失公平,反聲請聲請人主張應免除渠對於反聲請相 對人之扶養義務,自屬有據。從而,反聲請聲請人乙○○、丙 ○○、丁○○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渠對反 聲請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