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李咨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2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
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為本院106年度監宣字第92號監護宣告事件受監護宣告之
人劉滄斌之債權人,因聲請人對劉滄斌之債權迄今仍未獲償
,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以銘劉滄斌之財產為何,故聲請准
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8月31日雄院和98司執強字第50855號債權憑證、繼續執行
紀錄表各1件(均影本)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