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5號
原 告 劉孟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提出已辦畢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繼
承登記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
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
第759 條規定,應經繼承登記始得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
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之,繼承人為二人以
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
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
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
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及土地
登記規則第120 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林淑均之遺產,然迄今全體繼承
人未就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繼承登記,依民
法第759 條規定,尚無從為分割之處分行為,其所訴於法顯
有未合。本院認仍有命原告限期補正之必要;若逾期再未補
正,本院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