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事聲字,114年度,52號
TNDV,114,執事聲,52,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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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52號
異 議 人 許○芳

相 對 人 宜○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
年3月19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0000
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關於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保單債權強制執行
程序之聲明異議部分廢棄。  
二、第一項廢棄部分,相對人對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異議人其餘異議駁回。
四、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其餘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000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
)於民國114年3月2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3月25日具狀
聲明異議,未逾不變期間,異議合法,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保險是年少時母親所買的,只想身
故後有錢料理後事,並不知什麼商業保險,跟異議人所欠債
務應是兩回事。且原裁定稱異議人名下有一名成年子女正值
青壯年紀,足以負擔扶養義務,應不至影響異議人基本生活
所需,然異議人之女工作所賺的也只有微薄的薪水,只足夠
個人的生活開銷,為人父母也無道理向女兒伸手要錢,這等
於將債務加諸在她身上。又異議人當初欠銀行的錢只有新臺
幣(下同)數萬,現銀行委託相對人向被告追討140幾萬,
這要異議人如何能協商清償?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
等語。
三、適用之法規、法理意旨:
 ㈠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
而形成保單現金價值,要保人基於人壽保險契約請求返還或
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
之標的。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
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以108年度台抗大字第000號裁定就此
類案件法律爭議所為之統一見解。
 ㈡「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
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
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
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附約不得終止:㈣健康保險、傷害保險
。」114年6月18日公布、同月20日生效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
第1項、司法院114年6月27日訂定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
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0點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相對人以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於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本
院民事執行處於114年2月12日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新光人壽)核發扣押命令(司執卷第21-23頁),新
光人壽於114年2月27日陳報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不含健
康、傷害保險,下稱系爭保險契約)存在並已予以扣押,有
新光人壽114年2月27日民事異議狀可參(司執卷第33-34頁
)。異議人就上述扣押命令具狀聲明異議,經司法事務官
原裁定駁回異議人聲明異議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
000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參。
 ㈡附表編號1保險契約,於本股114年4月16日收案日前,已由司
法事務官於114年3月20日向新光人壽終止該保險契約並准許
相對人於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該契約之解約金126,000元,
此部分因契約已終止而無從異議,應予駁回。
 ㈢附表編號2保險契約,雖為人壽保險,惟解約金僅117,886元
,有前述新光人壽114年2月27日民事異議狀之投保簡表可參
,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參酌臺北市114年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20,379元之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為146,729
元【計算式:20,379×1.2×6=146,729,元以下4捨5入】,故
該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
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
中最高標準,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本院民事執
行處就該保險契約所為扣押執行行為,尚難認妥適,原裁定
該保險契約強制執行程序駁回異議人之異議,自有未合。故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
關於駁回異議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保單債權強制執行程序之
聲明異議,並諭知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秉弘【附表】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許○芳 許○芳 ARN0000000 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還本壽險 174,131元 2 許○芳 許○芳 AT00000000 新光人壽年年如意終身壽險 117,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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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