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544號
TNDV,114,司聲,544,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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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黃秋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景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景聰間請求拆屋還地
事件,業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0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亟待請求強制執
行,為此提出計算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查明無訛。
惟聲請人就該訴訟事件,前已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以110年度司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54,773元並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後,於110年5月22日確定。此亦經本院職權
調取該事件案卷查明無誤。是以,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
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屬重複聲請,核無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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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