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代 理 人 林志宏律師
相 對 人 李宣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捌仟參佰捌
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
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
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
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
,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另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
訟費用之一部;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
院依聲請或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
勤惰,裁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及司法院
訂頒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條及
第4條亦有明文。而按當事人於第三審法院委任律師為其訴
訟代理人,其酬金應由第三審法院酌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
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該第三審律師酬金須經該
第三審法院核定其最高額後,得向本院聲請確定該部分之訴
訟費用。
二、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
35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
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被告(即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2年度
上字第222號第二審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對第二審判決不服乃提
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74號民事裁定駁回上
訴確定,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等
各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各案號卷宗查核無誤。
㈡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並職權調閱上述卷宗審查
後,計得本件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113,821元(詳「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而該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應
係新臺幣(下同)23,572元(聲請人固預納68,221元,惟因
訴訟中經地政測量結果建物占用面積減少,是聲請人所應繳
納裁判費乃係23,572元,詳參附表一備註欄),加計第一審
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5,600元後,參酌上述歷審民事裁判主
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相對人應負擔由聲請人所
墊付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為29,172元。
㈢又除「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之裁判費用外,聲請人
另主張其於第三審因委任律師支出40,000元,應一併列入本
件確定訴訟費用額,請求相對人給付。查就聲請人主張之第
三審律師酬金部分,業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62號裁
定核定為40,000元無訛,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案號裁定影
本乙份在卷,並經本院調閱上述案號卷宗查核無誤,聲請人
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亦應予准許。
㈣綜上,本件歷審訴訟費用中由聲請人先行墊付並應由相對人
負擔之金額應為69,172元(計算式:29,172元+40,000元=69,
172元),惟聲請人於本件僅請求確認訴訟費用68,380元(第
一審裁判費僅請求22,780元+第一審必要費用5,600元+第三
審酬金40,000元=68,38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確定為68,380元,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8,221元 1.聲請人第一審原預納68,221元(以占用 面積202平方公尺核算標的金額後預納 )。 2.因兩造於第一審會同地政事務所測量 建物占用土地面積為65.2平方公尺(起 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33,600元/㎡) 故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190,720元,再加計聲請人另請求相對人給付88,672元,則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2,279,392元(計算式:2,190,720元+88,672元=2,279,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572元。 000年3月14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8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000年4月19日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聲請人第三審律師報酬 40,000元 1.由聲請人預納。 2.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385號裁 定核定。 合 計 113,821元 聲請人共預納113,8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