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楊承鋐
相 對 人 楊丞杺即楊家棋
楊定瑋
楊振農
楊振瑞
楊龍通
黃楊阿梅
劉碩州即劉俊良
劉燕穎
劉文武
楊芯誼
楊秀玉
黃棋雯
黃丁財
黃林秀鳳
邱黃寶連
黃朝賢
黃千益
黃麗絲
黃楊寶鳳
郭莊桂美
郭韾罄
郭又嫙
陳潎即郭龍兒之繼承人
郭芳龍
郭淑貞 住○○市○○區○○000號之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齊
戴郭寶絨
郭玉蘭
王陸川
王麟玉
王麟英
王麟之
王世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振農、楊振瑞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貳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丞杺即楊家棋、楊定瑋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龍通、王陸川、王麟玉、王麟英、王麟之、王世貞、黃
楊阿梅、劉碩州即劉俊良、劉文武、劉燕穎、楊芯誼、楊秀玉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陸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黃楊寶鳳、邱黃寶連、黃林秀鳳、黃丁財、黃棋雯、黃朝
賢、黃千益、黃麗絲、郭莊桂美、郭又嫙、郭韾罄、陳潎即郭龍
兒之繼承人、郭芳龍、郭淑貞、郭齊、戴郭寶絨、郭玉蘭應連帶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民事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
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單
據、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1所示
,均係聲請人繳納。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諭知計算兩
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依首開規定,爰確定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表(新台幣)
編號 當事人 應有部分 負擔(即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0 楊承鋐 1/6 5,075元(即聲請人) 0 楊丞杺即楊家棋 1/6 5,075元 0 楊定瑋 1/6 5,075元 0 楊龍通、王陸川、王麟玉、王麟英、王麟之、王世貞、黃楊阿梅、劉碩州即劉俊良、劉文武、劉燕穎、楊芯誼、楊秀玉等12人(楊昭惠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1/6 5,076元 0 黃楊寶鳳、邱黃寶連、黃林秀鳳、黃丁財、黃棋雯、黃朝賢、黃千益、黃麗絲、郭莊桂美、郭又嫙、郭韾罄、陳潎即郭龍兒之繼承人、郭芳龍、郭淑貞、郭齊、戴郭寶絨、郭玉蘭等17人(楊金賜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1/6 5,076元 0 楊振農 1/12 2,538元 0 楊振瑞 1/12 2,538元 附表1(新台幣)
項目 金額 備註 裁判費 19,513元 112年12月29日審字第20504號收據 地政規費 800元 7,650元 113年4月24日佳里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113年5月20日佳里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戶政規費 2,025元 150元 315元 113年6月6日佳里戶政事務所收據(15×135) 113年6月12日佳里戶政事務所收據(15×10) 113年10月18日佳里戶政事務所收據(15×21) 合計 30,453元 係聲請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