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456號
TNDV,114,司聲,456,2025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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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楊承鋐
相 對 人 楊丞杺即楊家棋


楊定瑋

楊振農


楊振瑞


楊龍通


楊阿梅

劉碩州即劉俊良


劉燕穎

劉文武

楊芯誼


楊秀玉

黃棋雯

黃丁財

黃林秀鳳

黃寶連

黃朝賢

黃千益

黃麗絲

黃楊寶鳳

郭莊桂美

郭韾罄



郭又嫙

陳潎即郭龍兒之繼承人




郭芳龍

郭淑貞 住○○市○○區○○000號之0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郭齊

郭寶

郭玉蘭

王陸川

王麟玉


王麟英

王麟之

王世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振農楊振瑞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貳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丞杺即楊家棋楊定瑋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龍通王陸川王麟玉王麟英、王麟之、王世貞、黃
楊阿梅、劉碩州即劉俊良劉文武劉燕穎楊芯誼楊秀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陸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楊寶鳳、邱黃寶連黃林秀鳳黃丁財黃棋雯、黃朝
賢、黃千益黃麗絲郭莊桂美郭又嫙、郭韾罄、陳潎即郭龍
兒之繼承人、郭芳龍郭淑貞郭齊、戴郭寶絨、郭玉蘭應連帶
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民事判決變價分割確定在案,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
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單
據、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詳如附表1所示
,均係聲請人繳納。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諭知計算兩
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所示。依首開規定,爰確定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並加計利息後,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表(新台幣)
編號 當事人 應有部分 負擔(即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0 楊承鋐 1/6 5,075元(即聲請人) 0 楊丞杺即楊家棋 1/6 5,075元 0 楊定瑋 1/6 5,075元 0 楊龍通王陸川王麟玉王麟英、王麟之、王世貞、黃楊阿梅、劉碩州即劉俊良劉文武劉燕穎楊芯誼楊秀玉等12人(楊昭惠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1/6 5,076元 0 黃楊寶鳳、邱黃寶連黃林秀鳳黃丁財黃棋雯黃朝賢黃千益黃麗絲郭莊桂美郭又嫙、郭韾罄、陳潎即郭龍兒之繼承人、郭芳龍郭淑貞郭齊、戴郭寶絨、郭玉蘭等17人(楊金賜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 1/6 5,076元 0 楊振農 1/12 2,538元 0 楊振瑞 1/12 2,538元 附表1(新台幣)




項目 金額 備註 裁判費 19,513元 112年12月29日審字第20504號收據 地政規費 800元 7,650元 113年4月24日佳里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113年5月20日佳里地政事務所0000000號徵收聯單 戶政規費 2,025元 150元 315元 113年6月6日佳里戶政事務所收據(15×135) 113年6月12日佳里戶政事務所收據(15×10) 113年10月18日佳里戶政事務所收據(15×21) 合計 30,453元 係聲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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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