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831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需釋明其利害關係,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陳謝雪(女、民國00年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尚有滯欠稅款未
繳,查被繼承人於108年6月13日死亡,因其繼承人均已拋棄
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保障
公法債權,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拋棄
繼承公告、本院93年度執字第22970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
證。惟查,被繼承人之孫輩陳雅萍、林宗正、楊千霈、陳威
成、陳冠宇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此有前案索引卡及
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685號、108年度司繼字第2479號拋棄
繼承卷內資料可佐。是被繼承人於死亡時,既尚有繼承人存
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聲請人聲請選任其遺
產管理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