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729號
聲 請 人 楊明宗地政士即何宇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何宇捷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核定合計新
臺幣貳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何宇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516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何宇捷(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擔任遺產管理人後,依法製作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遺產清
冊及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業已支出確定判決(誤載,應
為裁定)補發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元、郵資51元、遺產管
理人執行費1500元、本件聲請費1500元,共計3,151元,爰
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
51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
清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文件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
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
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
,實屬有據。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多為聲請辦
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調查並製作遺產清冊等相關事務
,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
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
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2萬元(包含郵資、代墊費等
),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遺產管理
人報酬之聲請費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