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69號
TNDV,114,司拍,369,2025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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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6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湘瑜
相 對 人 杜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杜瑀靜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
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
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
下同)①720萬元②13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均為民國(下同)139年8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杜瑀靜於109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萬元②110
萬元,借款期限至①139年8月12日②124年8月12日止,約 定
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納時,經於合理時間以書面通知
借款人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另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詎相對人自114年6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經書面通知仍未償還,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
金共7,238,81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催告
函及其回執、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等影本各2件、信用卡申請
書、關係戶科目餘額查詢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114年9月10日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6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仁德區 南勢園 80-8 293.32 16分之1 002 臺南市 仁德區 南勢園 80-12 59.83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合計 陽台 001 267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80-12 四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宅、停車空間 46.51 44.42 46.21 36.72 173.86 33.91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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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