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54號
TNDV,114,司拍,354,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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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陳憶珊
相 對 人 張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10年7月11日②112年4月
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1,600,000
元,約定清償日期為①110年10月12日②112年7月5日,並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①1,200,000②1,600,000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各2件、借據
、借貸契約書(兼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及建
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神榕段 456 16.53 10000分之4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神榕段 458 78.21 全部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神榕段 460 107.49 全部 004 臺南市 安南區 神榕段 1039 29.59 10000分之4 005 臺南市 安南區 神榕段 1049 651.94 10000分之721 006 臺南市 安南區 神榕段 1049-1 4.85 10000分之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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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