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簡義昇
相 對 人 陳麗蘭
法定代理人 邱聖維
(監護人)
債 務 人 邱聖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麗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邱聖維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
據、保證債務、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
3年9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邱聖維於113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3年12月24日止。詎債務人屆期而未清償
,尚欠本金共5,000,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2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十字段 1154 98.33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門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廊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336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55.07 56.77 50 .64 33.72 3. 61 199.81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0.02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