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99號
TNDV,114,司拍,299,2025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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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陳金村


相 對 人 張家豪

債 務 人 張有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23日向
聲請人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
下同)480萬元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日期為114年2月22日
,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480萬元,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前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借據、收據、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
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
件,部分係第三人張馨尹於112年10月13日、12月14日所為
;其中200萬元為相對人於113年2月28日簽立,而聲請人就
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依登記簿謄本記載,其擔保
債權種類及範圍係「于民國113年2月20日支付新台幣肆佰捌
拾萬元投資張有璇位于台南市○○路00號奪愛衣品館之價金」
。是聲請人陳報之債權成立日期、金額及借款人與抵押權登
記內容不盡相同,自形式以觀,第三人張馨尹借款部分尚不
得逕採為抵押債權之證明文件。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
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
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
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從而,聲請
人提出之借款證明雖不能自其外觀確認其上所載債權均為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者,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
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港西段 140 329.28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港西段 140-1 28.89 全部 003 臺南市 安南區 港西段 141 68.01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一層 屋頂突出物 騎樓 合計 001 101 臺南市○○區○○街○段000號 140 一層加強磚造住家用 101.93 7.89 12.36 122.18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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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