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96號
TNDV,114,司拍,296,2025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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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廖瑞安
相 對 人 雷麗娟雷兆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雷兆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440,000元②4,49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1年4月13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雷兆國於111年4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200,00
0元②3,74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31年4月20日止,均分2
40期,按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被繼承人就上開借款
之本息僅繳至114年2月20日,尚欠本金①1,064,345元②3,3
25,18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又被繼承人雷兆國於114年4月12日死亡,雷吳月眞
雷兆民、雷治平、雷麗慧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
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237號准予備查在案,故被繼承人
雷兆國之繼承人為雷麗娟,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
承登記,自應依法由相對人雷麗娟承受被繼承人雷兆國
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2件,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繼承系統表各1件,戶籍謄本7件,放
款帳卡2件,緊急通知轉列催收函、退回信封等影本各1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9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 3102-5 3761.00 100000分之774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9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五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4872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15樓之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6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114.39 114.3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6.2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鹽埕段2494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 共有部分:鹽埕段2494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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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