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80號
TNDV,114,司拍,280,2025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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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林順治

蔡一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順治、蔡一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
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
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
)142年5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順治邀同蔡一枝為保證人於①112年5月19日②112
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6,000,000元②2,000,000元,借
款期限至①115年5月19日②127年5月19日止,按月繳付。如
未按期履行債務,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自114年4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
金共①6,000,000元②1,955,235元暨其利息、違約金,依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
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放
款明細資料查詢等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
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8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龍安段 893 111.18 全部    所有權人:蔡一枝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地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下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575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63.17 63.75 63.75 46.03 25.15 261.8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 .18 平方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林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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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