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兼 債務人 林春金
債 務 人 億祥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春金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
務人億祥能源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
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
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43年7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億祥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億祥公司)於113年4月24日與
第三人定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定祥公司)、盧育津、黃
國共同簽發面額15,48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9日之
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債務人億祥公司嗣於113年7月18日
復與第三人定祥公司、盧育津、黃國及相對人林春金共同
簽發面額7,668,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9日之本票1紙向
聲請人借款;債務人億祥公司再於113年7月18日與第三人定
祥公司、盧育津、黃國及相對人林春金共同簽發面額5,11
2,000元、到期日為114年6月29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
上開3筆借款均以相對人林春金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經聲請人於上開3紙本票
屆期後提示竟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本票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
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7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同安 480 72.49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7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頂突出物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平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26 臺南市○區○○路0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0.73 48.55 48.46 15.97 16.84 160.55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1.62 5.81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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