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陳玉霖
相 對 人 陳啓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0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
年12月3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
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票、收據等影本各1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北區 開元段 627-8 2020.00 10000分之16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十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七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1558 臺南市○區○○街0巷00號十七樓之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25.16 25.1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9 .18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開元段158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 開元段15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