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張議文
相 對 人 李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麗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利
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代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4,50
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8年
10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
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麗君於113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
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至114年1月2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
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正本各1件為
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固於收受該通知後之114年7月15日
、同年8月29日具狀陳稱:相對人係遭詐騙集團與聲請人詐
騙,誤信證件遭人利用且帳號涉及洗錢等情,方依詐騙集團
指示將名下所有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聲請人,兩造間並無借
貸關係,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不存在,則具從屬性之抵
押權自應歸於消滅,聲請人並已向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
局善化派出所報案,案件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
遂請求駁回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云云。然抵押權人聲請法院
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
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
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因借據上約定之借款期間業已
屆滿,清償期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本件是否
存在詐騙狀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就抵押債權欠缺意思
表示合致而無任何債務關係存在,抵押權亦失所附麗等,尚
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
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4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善文段 998 1907.49 10000分之65 002 臺南市 善化區 善文段 999 18.43 10000分之65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24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五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花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413 臺南市○○區○○路00號5樓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1.78 51.7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1.63 3.93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善文段3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 共有部分:善文段3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