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4年度,179號
TNDV,114,司家聲,179,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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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A01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A02

代 理 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聲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
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又按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
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
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
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聲請訴訟救助,由本
院以114年度家救字第107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
納訴訟費用;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家調裁字第98號
裁定駁回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之聲請,並於主文第三項諭 知「第一、二項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A01負擔」,並確定在 案,有前揭裁定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 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 件,而聲請人A01為民國47年00月0日出生之女性,參照內政 部統計處公告之臺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逾10年。又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114年3月10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每月應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核算本件財 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 月×10年=1,200,000元),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 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為3,000元,依首揭說明及裁定 之諭知,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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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