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4年度,141號
TNDV,114,司家聲,141,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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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41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A01
法定代理人 A02
代 理 人 黃郁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A03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因程序終結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參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及其
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
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
並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3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14年度家救字第68號裁定裁准訴訟救
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4
年度家調裁字第61號民事判決諭知「程序費用新台幣3,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相關裁判等各一
份附卷可佐,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
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關於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規定,應徵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依首揭
說明及裁定之諭知,本件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應
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爰依職權裁定聲請人應負擔之程序費
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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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