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蕭能維律師即王萬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萬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95年3月1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
縣○○鄉○○村○○0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萬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萬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270
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
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調閱114年度司繼字
第2701號卷核閱無訛,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