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劉慶忠律師即蔡啟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蔡啟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12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0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蔡啟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蔡啟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啟明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
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362號裁定選任為
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