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40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莊喬淵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許孟琳 (民國114年5月24日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民國114年5月24日死亡,經 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7月14日及同年8月14日命其於文到5日 內補正債務人之繼承相關資料,該命令已分別於民國114年7 月17日及同年8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其聲 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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