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67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卓淑惠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法 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 意旨參照)。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聲請對債務人吳住為強制 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4年5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 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 。又債權人復未聲請改對債務人之繼承人執行,從而,依上 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