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4414號
TNDV,114,司執,134414,202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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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4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鄭璟閎  
           住○○市○區○○路○段00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楊羽緯  住金門縣○○鎮○○里○○○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相對人住所係在金門縣金 城鎮,有相對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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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