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3769號
TNDV,114,司執,133769,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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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76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郎進義  住澎湖縣○○鄉○○村○○○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郵局存款等資料,然債 務人之住所地在澎湖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 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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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