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3563號
TNDV,114,司執,133563,202509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5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郁文、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雨玟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 院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 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仁武區,非在本院轄區, 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