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3347號
TNDV,114,司執,133347,202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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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3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6、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誌鋒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1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劉光華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 3年2月9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 。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 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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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