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1300號
TNDV,114,司執,131300,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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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13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柏翔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玉雲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嘉義市,有戶籍查 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嘉義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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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