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12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啟邦
住同上
債 務 人 廖豐瑋即廖耿賢
住嘉義縣○○市○○路00號
(嘉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加保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 嘉義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 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 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