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077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張文鋒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吳國華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國華於第三人韻懿有限公司處 之薪資債權,惟依勞保查詢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在高雄市大寮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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