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91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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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陳世憲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世憲於第三人浤耀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出之薪資債權,並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局資料。惟依 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中和區。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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