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8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徐哲詠 住臺南市○市區○○○路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徐哲詠
住臺南市○市區○○○路00號1樓
債 務 人 洪偉倫 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洪偉倫於第三人南茂股份有限公 司出之薪資債權,並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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