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7710號
TNDV,114,司執,127710,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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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71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泰佑  住○○市○區○○路○段00號   
債 務 人 王成三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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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郵局存款債權等資料, 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嘉義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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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