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4655號
TNDV,114,司執,124655,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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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655號
債 權 人 李瓊璋
債 務 人 陳高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
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高山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
係請求本院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集
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勞保、存款及開戶
往來證券經紀商等資料,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不明之情形。又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阿蓮區,
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
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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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