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654號
債 權 人 李瓊璋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魏鎮祈 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聲請本院向勞工保險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股 票及郵局帳戶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非在本 院轄區,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