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4530號
TNDV,114,司執,124530,2025090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53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嘉勵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英俊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資料 ,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 係位於嘉義縣,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 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1/1頁


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