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22983號
TNDV,114,司執,122983,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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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98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姚子厚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債 務 人 陳南華  住福建省金門縣○○鎮○○○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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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