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7183號
債 權 人 吳政樺 住○○市○○區○○○街00號
債 務 人 卓靖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一項、第二項 所明定。又動產或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常受買賣雙方之需求、 主觀好惡、目的及利用價值等之影響,若當事人間就該交易 價額有所爭執,尤應調查實際情形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 依據。是此所謂之交易價額,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額而 言。至房屋課稅現值固可作為法院核定房屋交易價值之參考 資料,然其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房屋交易價 值未必相當。倘系爭建物無交易價額,即應以原告亦即相對 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參照最高法院100台抗866判 決)。故聲請返還房屋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以房屋之交 易價額核算執行費,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自應提出客觀之 市場交易價額等相關資料,供法院核算執行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強制執行之聲請,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執行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不 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二、經查,聲請人持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69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 證明書,聲請債務人應返還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四 樓402室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債權人,並提出房屋稅繳納書 。惟依前揭規定,債權人應提出房屋之交易價值等相關資料 供本院核算執行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通知聲請 人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號四樓402 室房屋建號及其坐落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及鄰屋最近五年 之實價登錄等資料,該通知並已於同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 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收受通知後,無當 理由逾期未提出,此有前通知書及送達文書在卷可參,其強 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