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終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4年度,103號
TNDV,114,司司,103,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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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蘇建元

上列聲請人聲報南臺藥行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臺藥行有限公司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
就任在案,嗣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清算完結,故依法檢附相
關文件,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清算人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規定,
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在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僅
屬備案性質,法院准予備查,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公司
是 否清算完結,仍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最
高法 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
意旨參 照)。而依公司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
包括了 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
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
始為合法, 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
為已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法院即對清
算完結之聲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人「形式上」已清算完
結使法人人格消滅之表徵,其結果甚易導致債權人誤認為已
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為慎重計,民
國94年2月5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增訂應由清算人造
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以書面向法院為公司法所定清算
完結之聲報,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
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又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
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
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
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
參照)。故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
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
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
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
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
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查聲請人係於114年6月30日就任為南臺藥行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並於114年7月18日、19日、21日刊登新聞紙催告債權人
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是聲請人刊登新聞紙之末日加計3個
月,其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應至114年10月20日始行屆滿,
現仍在債權人得申報債權之期間內,且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
月20日函各稅捐機關查復南臺藥行有限公司是否有積欠稅款
或罰鍰等尚未繳納情形,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函稱
:暫行核估債權新臺幣28,331元等語,有該局114年8月27日
南區國稅臺南服管字第1142073847號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
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未屆滿前,即製作相關表冊,且
南臺藥行有限公司尚未完納稅捐,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完結
。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報清算終結,不應准許,其聲請應
予駁回,並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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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臺藥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