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黃香榕
債 務 人 唯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昭來
人
債 務 人 楊明宗地政士即何宇捷之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何宇捷
一、債務人唯佑有限公司、王昭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
萬參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明宗地政士即何宇捷之遺產管理人應在管理被繼承
人何宇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唯佑有限公司、王昭來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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