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5403號
TNDV,114,司促,15403,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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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03號
債 權 人 南市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方裕豐


債 務 人 黃敬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5403號 編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11,113元 114年3月17日起至 114年4月16日止 1.915% 114年4月17日起至 114年10月16日止 3.6399% 114年4月17日起至 114年10月16日止 按年息3.6399% 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9708% 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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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