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司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4年度,24號
TNDV,114,司,24,202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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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鄭崇法懋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憲政律師
相 對 人 黃志峰


法定代理人 楊素蘭
相 對 人 黃振庭

黃維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處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懋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懋騰公
司)經臺南市政府以民國113年12月27日府經商字第1130026
511號函廢止登記,聲請人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前向本院
聲報就任清算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37號准予備查
在案。嗣聲請人為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
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於114年6月間以存證信函請求相對
人交付懋騰公司111、112年度財產資料,使懋騰公司得以順
利清算,以維護公司債權人及全體股東之利益,然相對人迄
今仍未提供,導致清算程序停滯。為此,爰依公司法第87條
第2項、第109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對相對人處以罰鍰。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黃志峰經本院於112年7月13日
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7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然黃志峰
於108年3月2日因左腦血管瘤破裂而有水腦症、失智症等狀
況,已無法處理自己事務,至今仍意識不清,則黃志峰自生
病以來即無能力管理公司,而係由聲請人擔任公司實際負責
人處理公司大小事宜,聲請人對於公司業務及債權債務關係
自較任何一位相對人熟悉。又相對人黃振庭黃維銓為黃志
峰之子,均未涉及公司實質經營,僅在外處理工程,之所以
具備股東身分,係因黃志峰於106、107年間經公司股東同意
後,將自身股份登記於其等名下,而黃維銓早於110年間遞
出辭呈,黃振庭則於111年底離職,均未持有公司資產負債
表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相對人楊素蘭為黃志峰之配偶,雖保
管公司之第一銀行佳里分行存摺,然該帳戶大章則在聲請人
手上,聲請人欲知悉該帳戶存款數額亦可直接向銀行查詢。
另據楊素蘭所知,懋騰公司原委託「蕭燕銘會計師」處理公
司帳務,之後則依序改由「勝發會計師事務所之吳會計師」
、「黎洪英代書事務所」處理,故建請聲請人可向上開人員
查詢公司相關帳冊資料,是相對人並無任何妨礙、拒絕或規
避聲請人檢查公司之行為等語。
三、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
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有限公
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
第2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
,均得行使監察權;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
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分明規定甚明。
四、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114年3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報其為懋騰公司之
清算人,並已就任,經本院以114年5月23日函請聲請人於清
算完結後15日內,檢具經股東承認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收支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各項證明文件,向本院申
報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14年度司司字第37號卷宗核
閱無訛。  
 ㈡相對人陳明黃志峰於108年3月2日因左腦血管瘤破裂而有水腦
症、失智症等狀況,已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經本院於112年7
月13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370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有該
裁定在卷可查;考量黃志峰與其餘相對人為父子、配偶之身
分關係,相對人所辯原實際負責公司之核心業務者為黃志峰
一情,並非無據;參以聲請人於聲報就任清算人時,已將懋
騰公司之111年財產目錄、損益表陳報法院,衡情並無不能
取得,而須另行由相對人配合之情形。是以,本件尚難認相
對人有何妨礙、拒絕或規避聲請人檢查公司之行為,聲請人
聲請對相對人裁處罰鍰,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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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懋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