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9號
聲 請 人 國營臺灣鐵路企業工會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江秉翰等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9號卷宗(不含調得之
偵查卷宗)。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收訖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聲請狀
繕本,依法聲請閱覽卷宗,詳知案情後再行決定是否參加訴
訟等語。
三、經查:
㈠原告因認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狀聲請本
院為訴訟告知,經本院發函告知聲請人本件訴訟進行程度,
有原告民事聲請狀及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聲請
人聲請閱覽卷宗,亦經兩造表示同意,有本院114年9月23日
電話紀錄可憑,故依前述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卷宗,
應予准許。
㈡至於本院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調得之偵查卷宗,因涉及偵
查秘密,且與聲請人現階段須知悉之訴訟進行程度無關,此
部分卷宗聲請人不得閱覽。
㈢若聲請人後續欲聲請參加本件訴訟,請具體陳報與本件訴訟
間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為何。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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