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6號
原 告 黃振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吳禹萳 律師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陳柏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
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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