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決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號
TNDV,113,訴,5,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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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號
原 告 蔡亨南


劉婉



唐慈彣

唐月瓊

泰山


李明堂

郭俊

吳朝
劉淑眞



王淑珍
謝紹豊


許金玉(113.05.14撤回)

林焜聲

卓泰郎

王瑞勳

鄭瑞豐

林居財

高玉玲

吳偉旭

李建郎





葉訓政

葉承

林富銘

吳文宏

訴訟代理人 史翠梅

原 告 姚東方


彭麗珠

蔡翔宇

前列唐慈彣唐月瓊、李泰山李明堂郭俊廷、劉淑眞、謝紹
豊、林焜聲卓泰郎王瑞勳鄭瑞豐林居財高玉玲、吳偉
旭、李建郎林富銘吳文宏姚東方彭麗珠蔡翔宇共同
兼訴訟代理
劉婉



前列蔡亨南劉婉寧、唐慈彣劉婉寧、唐月瓊、李泰山、李明
堂、郭俊廷、吳朝農、劉淑眞王淑珍、謝紹豊、林焜聲、卓泰
郎、王瑞勳鄭瑞豐林居財高玉玲吳偉旭李建郎、葉訓
政、葉承閔、林富銘吳文宏姚東方彭麗珠蔡翔宇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前列蔡亨南劉婉寧、唐慈彣劉婉寧、唐月瓊、李泰山、李明
堂、郭俊廷、吳朝農、劉淑眞王淑珍、謝紹豊、林焜聲、卓泰
郎、王瑞勳鄭瑞豐林居財高玉玲吳偉旭李建郎、葉訓
政、葉承閔、林富銘吳文宏姚東方彭麗珠蔡翔宇共同
複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前列蔡亨南劉婉寧、唐慈彣劉婉寧、唐月瓊、李泰山、李明
堂、郭俊廷、吳朝農、劉淑眞王淑珍、謝紹豊、林焜聲、卓泰
郎、王瑞勳鄭瑞豐林居財高玉玲吳偉旭李建郎、葉訓
政、葉承閔、林富銘吳文宏姚東方彭麗珠蔡翔宇共同
邱文男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安平二期國宅社區都市更新會

法定代理人 李蕙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
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詎相對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4條、第65條第2項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四、本件如欲聲請強制執行,請向執行處提出已合法送達之証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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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