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李源得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複代理人 吳維妮律師
被 告 ①王新忠
②李蔡來
被告②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雨錚律師
被 告 ③黃伊晨
④黃羽翎
⑤顏奕琳
⑥田坤權
⑦黃瑩櫻
前列被告①-⑦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至附表六之「應給付不當得利金額【公告地價(申
報地價)×占用面積×5%×占有時間】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給付
不當得利金額【申報地價×占用面積×8%×占有時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