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39號
TNDV,113,簡上,39,202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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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廖行權


訴訟代理人 吳美玲
馬叔平律師
被上 訴 人 王美瑜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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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